| 一、 | 加強香港旅遊同業的聯繫和溝通,謀求和爭取同業的利益,協調旅遊同業及有關方面的關係。 |
| 二、 | 宣傳介紹中國旅遊資源和旅遊業發展情況,促進中國旅遊事業的發展,組織中國旅遊業務考察。 |
| 三、 | 交流旅遊的情況和推廣國際旅遊業經驗,了解同業對中國旅遊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以求改善。 |
| 四、 | 提高會員專業操守,加強自律,照顧消費者合理權益,維護香港和中國旅遊事業的信譽。 |
乙、組織機構
| 一、 | 名譽會長若干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理事會推選。 |
| 二、 | 理事會以不得少於十九人,及不超過三十一人所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每屆任期兩年。 |
| 三、 | 理事會選舉:下屆理事會由本屆常務理事會決定名額及提出候選人名單,由會員大會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百分之十五(15%),該選舉方為有效。選舉結果在指定名額內佔票數最多者當選。 |
| 四、 |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推選產生。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由理事會委任。 |
| 五、 | 會員周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需於會前三周(21天)發通告給全體會員(緊急會議除外)。 |
| 六、 |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後。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理事會之決定可交由下次會員大會追認。 |
| 七、 |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處理日常會務,審批新會員入會。 |
| 八、 | 理事會設有若干個工作機構,以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1. 秘書處:負責理事會的秘書工作。 2. 會員事務委員會:負責會員資格審查、辦理入會手續,組織會員各項業務活動、接受諮詢服務。 3. 外遊事務委員會:負責本港和國際旅遊同業的交流、接待來訪,以及處理有關投訴等事宜。 4. 入境遊事務委員會:負責本港和內地旅遊同業的交流、接待來訪,以及處理有關投訴等事宜。 5. 財務委員會: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按制度審查各項開支。 6. 公關康樂委員會:組織會員各種康樂活動,加強會員同業之間的聯繫。 以上各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由理事會成員或指派會員擔任。 |
丙、會員
| 一、基本會員 : |
|||||||||||||
1. |
為香港註冊成立專營旅遊業務之有限公司; | ||||||||||||
2. |
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港幣五十萬元;如開設分行,每間需增加實收資本港幣廿五萬元; | ||||||||||||
3. |
公司營業地點,必需獨立設置在商業樓宇內; | ||||||||||||
4. |
公司每一營業地點最少聘用一名具有兩年旅遊工作經驗的經理及一名全職職員。 | ||||||||||||
二、普通會員 : |
|||||||||||||
1. |
與旅遊業務相關的公司(如酒店、交通、旅遊雜誌等); | ||||||||||||
2. |
非有限公司需提交港幣十五萬元的銀行擔保;如屬有限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港幣十五萬元; | ||||||||||||
3. |
公司營業地點必需獨立設置在商業樓宇內。 | ||||||||||||
三、名譽會員 : |
|||||||||||||
| 由理事會商定邀請有代表性包括交通運輸業、酒店業或與旅遊業有關的機構擔任。 | |||||||||||||
四、會費 : |
|||||||||||||
1. |
基本會員入會費港幣一千元,年度會費港幣一千元,年度會費須於每年1月1日起兩個星期之內繳交(新入會之會員,如在該年6月30日前入會者,須繳交全年度會費,如在該年7月1日後入會者,該年度會費減收三百元)。 | ||||||||||||
2. |
普通會員入會費港幣五百元,年度會費港幣七百元,年度會費須於每年1月1日起兩個星期之內繳交(新入會的會員,如在該年6月30日前入會者,須繳交全年度會費,如在該年7月1日後入會者,該年度會費減收二百五十元)。 | ||||||||||||
3. |
名譽會員入會費為五千元,免交年度會費。 | ||||||||||||
五、入會手續 : |
|||||||||||||
1. |
申請入會者,需如實填寫入會申請表並送交本會會員事務委員會。 | ||||||||||||
2. |
入會者需有一位本會會員作介紹人,介紹人須查核所交資料是否齊備。 | ||||||||||||
3. |
經會員事務委員會審查,常務理事會批准,始正式成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和會徽。 | ||||||||||||
4. |
呈交申請表時須附下列資料: | ||||||||||||
|
|||||||||||||
六、取消會員資格 : |
|||||||||||||
1. |
違反本港和中國有關法律、法例、本會章程,其影響極壞者。 | ||||||||||||
2. |
被香港特區政府撤消旅行社執照者。 | ||||||||||||
3. |
不依期繳交會費,經書面通知並超過指定期限仍未繳交者。 | ||||||||||||
4. |
在特殊情況下,理事會開會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有權取消某一會員之會員資格,而無需作任何解釋。 | ||||||||||||
5. |
會員被取消資格後,本會循例呈報香港旅遊業議會,該會員有可能被撤銷旅行代理商牌照。 | ||||||||||||
戊、會員守則
| 一、 | 名譽會員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 二、 | 基本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 三、 | 普通會員有選舉權,無被選舉權。 |
| 四、 | 選舉權基本會員有二票,普通會員一票。 |
| 五、 | 遵守本會章程。 |
| 六、 | 遵守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國政府有關法律、法例。 |
| 七、 | 非經本會授權,任何會員無權以「香港中國旅遊協會」名義涉及對外一切活動事宜。 |
| 八、 | 必須依期繳交會費。 |
| 九、 | 會員公司如更換主要股東(包括董事或持牌人),需於兩星期內呈報,本會根據情況有權要求其重新辦理申請入會手續,如屬理事會成員,其職務須由理事會重新商定,如未有合理理由而不依期呈報,即當其自動退會論。 |
丁、會計年度
本會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會計年度。會員繳交年費亦按此會計年度計算。